按照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19﹞1号)进行修订,现已形成修订稿。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面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以下传真或电子邮箱,或邮寄至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国土测绘处,邮编:110032。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指导意见建议”字样。 特此公告
1.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指导意见(修订稿) 2.修订说明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发〔2019〕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2号)要求,就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领域开展“多测合一”,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强化信息共享互认,优化市场环境,有力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多测合一”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通过实行“多测合一”,解决测绘服务存在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技术标准不统一、成果多头反复提交、重复测绘等问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多测合一”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辽宁省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一)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拨地测量;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房产预测绘;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等测绘事项。各市要全面梳理并公布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明确测绘内容、成果形式和成果用途等。鼓励各市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测绘内容相近、出资主体相同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提升服务效率。探索将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量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拨地测量、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二)统一相关技术标准。“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省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立联系。省组织编制技术规程,各市可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各市应推动实施《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实现“一码管地”。(三)优化市场环境。各市、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清理和取消本地区涉及测绘服务市场的限制性行业保护政策,对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不论其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政府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开展的测绘事项应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鼓励测绘资质单位通过自愿重组、引进人才、增加设备等方式,扩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四)推进成果沿用共享。各市要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要制定相关办法,归口成果管理,实现各阶段环节、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各阶段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成果安全。(五)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市要充分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添加“多测合一”模块,及时更新发布技术标准、项目名录、成果目录等服务信息,并实现测绘成果上传、数据共享等功能。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多测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并加强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规划、用地、房管、登记等相关部门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测绘成果。(六)严控成果质量。测绘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加强成果质量管理,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各市可结合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质量检查。建设单位负责“多测合一”项目的验收。(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测绘单位应及时登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法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扩大“多测合一”成果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征集,配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二)明确职责分工。“多测合一”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推进任务有效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质量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工作。其他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指导和贯彻落实等工作。(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市要聚焦企业感受和获得感,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要加强督查评估和考核评价,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实践经验,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附件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9年10月印发以来,为全省“多测合一”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政策支持,各地均出台办法并采取相关措施,全面实行“多测合一”。随着改革的深入,《指导意见》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比如,仅覆盖竣工验收阶段,与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中“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理念不相符;关于委托一家、建立名录库的要求,不利于市场主体活力的释放;关于测绘资质资格的要求,不符合2021年7月1日完成修订并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较多地市反映统一技术规程难度较大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多测合一”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开展《指导意见》修订工作。修订前,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沈阳、大连等9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行业单位、建设单位开展座谈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向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同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征集过程中,省自然资源厅分类别召开测绘行业专题座谈会、建设单位专题座谈会、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在对意见建议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改革中凸显出的不足,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10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确了实施范围。明确实施“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辽宁省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二是完善定义和工作目标。国家关于“多测合一”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次修订,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对“多测合一”进行了定义,并对工作目标进行了拓展。三是扩展为全流程。实施阶段由竣工验收阶段扩展到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四是更新测绘资质要求。尊重测绘行业单位和建设单位意见,对承揽“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单位资质专业类别不作强制性规定,只要具备合法测绘资质,不论其所属部门、所在地域,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五是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省“多测合一”共涉及的测绘事项9项。考虑到各市情况不同,鼓励各市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将测绘内容相近、出资主体相同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事项进行优化整合。根据座谈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探索将选址测绘、勘测定界测量、宗地测量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拨地测量、放线测量、房产预测绘合并为一个测绘事项,将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绘合并为一个事项。六是完善技术标准。明确“多测合一”项目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删减由各市制定综合技术标准的描述,明确由省组织编制技术规程,各市可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七是突出公平竞争。在原有基础上,强调政府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开展的测绘事项应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单位提供服务。删减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承担“多测合一”业务、各市建立“多测合一”名录库等相关描述。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给予建设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八是强调成果共享。明确各市要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机制,制定相关办法,归口成果管理,实现各阶段环节、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九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考虑到各市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各市要充分依托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添加“多测合一”模块,实现服务信息发布和成果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市可建设“多测合一”信息共享平台,但要加强与其他有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十是加强成果质量管理。强调测绘成果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测绘单位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要严格落实成果质量责任,鼓励“多测合一”项目实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二是各市可结合实际,通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多测合一”成果开展质量检查。三是建设单位负责对“多测合一”项目进行验收。四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扩大“多测合一”成果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提出通过实施“多测合一”,解决测绘服务存在的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技术标准不统一、成果多头反复提交、重复测绘等问题,实现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工作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目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审批效率。(二)实施范围。“多测合一”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覆盖各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含不动产测绘)。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辽宁省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三)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整合测绘事项、统一相关技术标准、优化市场环境、推进成果沿用共享、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控成果质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七项任务。(四)保障措施。提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督查考核3个方面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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